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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23年北京城市学院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 |||||||||||||||||||||||||
内容 | ![]() 2023年北京城市学院高职自主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3年北京城市学院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高职(专科)自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1084)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七年贯通) 办学类型:北京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民办高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本科学历学位资格,并举办中职、高职专科教育。 第三条 办学地点:主校区(顺义区木燕路杨镇段26号)、航天城校区(海淀区皇后店路6号) 第四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讨论制定招生政策及决定招生过程中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高职自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3年拟招生专业、计划及学费
备注: (1)招生计划中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考生各占一半。 (2)护理、学前教育、环境艺术设计(观赏园艺)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3)符合条件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4)最终招生计划与专业信息以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名与录取 第九条 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已参加北京市2023年高考报名并获得考试资格的考生。 (二)报名时间:3月22日-3月26日 (三)报名网址:https://zs.bcu.edu.cn/ (四)报名流程: 1.填写报名信息:考生在报名时间内使用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登陆报名系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完成报名。每个考生可报1-3个志愿专业。 2.提交报名材料: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需按以下要求准备材料在网上报名时提交,因缺少材料无法取得考试资格,后果考生自负。所有材料扫描或拍摄成pdf或图片,标注材料序号(命名方式如下图),并全部打包压缩,在网上报名时以附件形式一次性上传提交。入学报到后,复验录取考生的材料原件时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1)由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北京城市学院高职自主招生报名表》(此表由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打印,修改无效)。 (2)考生身份证原件。 (3)考生本人户口簿原件(户主及本人户籍页)。 (4) 学籍证明(须有出具材料单位公章):①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提供《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②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提供《北京市高中学生学籍卡片》正反面拍照(带照片、有操行评语)或《北京市高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和《北京市高中学生评语表》;③中职毕业生(含中专、职高、技校学生)提供在校期间各学年的各科考试成绩单及操行评定;④退役士兵提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或区县民政局开具的“退役证明”。 (5)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格检查表(若报名时未出结果可不传)。 (6)用于加分或免试的考生获奖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若有多个材料合并为一个PDF文件。 (7)以上材料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可手写“材料补交申请”一份,说明缺少材料明细及未能提交的原因,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将申请拍照命名为“材料补交申请”与其他材料一起在报名系统中提交,并于3月31日前将补交材料以压缩包形式发电子邮件至beichengzhaoban@qq.com邮箱中,邮件名称以“高职自主补交材料-姓名-身份证号”命名(例:高职自主补交材料-张三-110XXXXXXXXXXXXXXX)。 ![]() 提交材料命名方式 考生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因漏交、错交报名材料,或未按要求对报名材料进行命名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任何提交材料不予退还。 3.缴纳报名考试费,时间及方法详见我校招生网公布。 (五)按照北京市要求原则上每个考生同一时间仅可报名参加一所高职院校的自主招生考试,请谨慎报名。考生完成报名缴费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考试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条 入学考试分为综合评价和专业加试,其中综合评价通过考生报名时提交的材料认定成绩,专业加试为现场考试。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所报考志愿专业加试(若报考多个专业志愿则每个专业均需参加专业加试)。 (一)综合评价,满分100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综合评价成绩将计100分。 (1)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均合格或会考成绩均在C级(含)及以上者; (2)中职及职高应、往届毕业生中学阶段最后一次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核算,均在60分(含)及以上者; (3)在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以上者; (4)在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区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学科竞赛奖项者; (5)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者(含篮球、田径、足球、乒乓球、健美操项目); (6)退役士兵。 2.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或无法提供相应成绩、获奖材料的考生,综合评价成绩将计70分。 (二)专业加试,满分200分 1.填报多个专业志愿的考生,每个专业均需参加相应专业加试。 2.考试内容: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常识、形象气质、心理素质、语言表达、创新思维、应变能力及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基本技能、专业潜能等。 3.考试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请见我校后续公布考试安排。 第十一条 录取办法 (一)成绩计算:总成绩=综合评价成绩+专业加试成绩 考生若填报多个志愿专业,则每个专业均需参加相应专业加试,加试成绩及总成绩分别计算。 (二)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加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适当照顾农村户籍考生。录取时根据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招生计划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依据考生总成绩,划定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考生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农村户籍考生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城镇户籍考生的最低分数线10分。农村户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剩余招生计划转入城镇户籍考生。 (三)在总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加试成绩高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我校将优先录取有获奖或有技能特长的考生。 (四)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本次考试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五)我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我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考生被我校录取后,不可再参加当年的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一)依据环境艺术设计(观赏园艺)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该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二)依据护理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①身心健康,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②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③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疾病; ④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⑤五官端正,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⑥肝功能正常,无传染性疾病、嗅觉迟钝、口吃等问题; ⑦无精神病史,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 (三)依据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①身心健康,乐于从事教师职业; ②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③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色弱,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无纹身; ④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⑤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无嗅觉迟钝、口吃、狐臭、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四)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五)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专业学生入学后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及第九条涉及专业要求的学生将视情况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勤贷政策 第十三条 我校2023年高职自主招生专业收费标准: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每人14900元/学年,其余专业每人169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每人3000--40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给予奖励。我校还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还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注册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六条 考生应在申报材料及考试过程中秉持诚实、诚信,若有谎报信息、伪造材料、违纪舞弊等行为,无论何时发现,经确认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各专业招生人数不足15人时原则上不开设该专业,学生可经申请审核批准后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关于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涉及退费时,按照《北京城市学院退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早于本章程的有关本校高职自主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我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修改本章程,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www.bcu.edu.cn 招生网址:zs.bcu.edu.cn 点击查看专业介绍:https://zs.bcu.edu.cn/info/1041/5266.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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