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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国税。根据《**市国税局系统健康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工会《关于印发<**市国税局工会探视、慰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工字〔XX〕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探视、慰问对象 下列情况,工会应予以探视、慰问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病故的; ㈡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病故的; ㈢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本人因病住院病故的。 二、探视、慰问的标准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在3天以上的,工会派人探视,慰问金200元、鲜花一束。(一般一个年度内安排慰问一次,特殊情况,如再次住院属重大疾病、重大手术的可增加一次探视,慰问金300元、鲜花一束)。 ㈡干部职工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给其家属慰问金800元。 ㈢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送慰问金500元。 ㈣慰问金从县局工会帐户支付,实行报批制。 三、探视、慰问的范围 ㈠**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㈡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的,工会派员到其亲属家庭所在地慰问;不在本县范围内的,慰问金交干部职工本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四、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 |